第二百三十五條
(581216修正)修正前條文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880330修正)修正前條文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
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頸「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閱聽」改為「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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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立法沿革歷程,就是幾次公開場合何春蕤老師提到過,刑法235從本來是要規範的對象是商業性散佈行為過渡到任何人,這裡有個擴張的過程。另外是1999年修法的時候不斷有立委關心色情電話等等問題,所以才有立法理由那邊解釋的把閱聽改成聽聞。目的是擴大規範猥褻物品的載體,色情電話、網路等等技術的發展,使得立法者開始憂心235條原來所不及的項目。
立法院公報第87卷30期委員會記錄可以找到一些當時的關切爭點。看這份記錄時可以看到王如玄律師曾經提到過的修法爭點,就是把235條限縮【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聽聞或觀覽而】散佈……。可惜的是這部份的文字沒有放入,因此讓規範的射程擴張,卻又沒有把規範的目的講清楚──要保護的法益到底是什麼?(〈特別企劃:評刑法最新增修條文〉,黃榮堅,月旦法學雜誌,1999年8月,51期。)
這個說不清楚為何而來的大網,造就了現在警察濫查濫捕,騷擾社區書屋的現況。而檢察官這邊也就濫行起訴或是濫行緩起訴,讓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搞不清楚到底該怎麼做。
古先生的故事,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報導了,兩紙判決在手(92年易字280、93年上易字1633)。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有罪判決確定,無可再辯。四年的官司還是沒有公平可言,分級分區也照樣給刑法235送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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