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2

美國天使在台灣

美國天使》,台灣的HBO選在昨天世界愛滋日放映,影片本身是循著美國八○年代的愛滋與同志社群的脈絡來談。但是在宣傳上卻不太這麼提,只是強調這部片的卡司。或許是回應近期希望把愛滋與同志脫勾的態度而來,所以不把這兩者談在一起,可是影片本身卻是明明白白的回看那段歷史,那段怎麼把愛滋當成天譴的歷史。

這是一段歷史,或者按照影片的方式來說是不只一段的歷史,畢竟迫害人的、偽善的歷史,不只一段。

影片中由老戲精Al Pacino演的右派政客律師Roy Cohn(wikiQueer History),在被他自己的家庭醫師診斷出來是愛滋病的時候,用強悍而霸道的態度質問醫師敢不敢說他是同性戀。

他的理論是:
我只是跟男人做愛,玩玩,我不是同性戀。同性戀是那些反歧視法推了十幾年都無法通過,沒有影響力的那些人。而我,Roy Cohn,如此有影響力的人,怎麼會是同性戀呢?

這只是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小段。

整個故事座落在美國,八○年代,雷根執政,保守勢力上升,種族、性別、性傾向辯論緊張,社會氣氛緊縮的時代。動不動就會出言冒犯人,相愛的人卻畏懼彼此,陌生的人能帶來安慰。
我覺得這是很豐富的一個故事,歷史的材料很豐富。(當中還提到麥卡錫年代的一個大案子-盧森堡案,這邊也有寫得很詳細的文章

片頭的畫面每次等到天使抬頭,都讓我有種震撼。誰能與天使對眼,面對天使的逼視呢?

麥卡錫時期其實離我們不遠,就是五○年代,台灣也正在白色恐怖中的年代,那是個全球都有著軍事高壓,壓制言論自由,捉拿思想犯的年代。八○年代又更近了,那是新保守主義上台的年代。冷戰、星戰,大筆的花費,看不見弱勢的壓迫。所以這證明人們是健忘的,或是這些故事還沒有進到歷史,沒有成為我們應該反省的材料。

小說在台灣也出版了,時報出版的,孫憶南的譯者序裡面也提到了雷根政府的態度。另外可以參考的是去年(2004.06.12)雷根過世,愛滋病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在中國時報論壇(A5版)上寫的〈雷根的沈默 愛滋的吶喊〉。

關於美國天使這個故事,權促會保存了郭強生的文章
那一雙搧動彩虹的翅膀 --- 我看《美國天使》〉
。我覺得是一篇很好的導讀,對於不熟悉當時狀況的人想要入門,閱讀這個糾結美國政治、歷史、以及各種社會力的故事,能夠提供許多線索與脈絡。

---
以這篇小文記晶晶書庫二審敗訴,有罪判決確定的這一天。這一天,我們也在歷史記上一筆。

2005-12-01

刑法235的修訂過程

第二百三十五條
(581216修正)修正前條文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880330修正)修正前條文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   
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頸「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閱聽」改為「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
這個立法沿革歷程,就是幾次公開場合何春蕤老師提到過,刑法235從本來是要規範的對象是商業性散佈行為過渡到任何人,這裡有個擴張的過程。另外是1999年修法的時候不斷有立委關心色情電話等等問題,所以才有立法理由那邊解釋的把閱聽改成聽聞。目的是擴大規範猥褻物品的載體,色情電話、網路等等技術的發展,使得立法者開始憂心235條原來所不及的項目。

立法院公報第87卷30期委員會記錄可以找到一些當時的關切爭點。看這份記錄時可以看到王如玄律師曾經提到過的修法爭點,就是把235條限縮【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聽聞或觀覽而】散佈……。可惜的是這部份的文字沒有放入,因此讓規範的射程擴張,卻又沒有把規範的目的講清楚──要保護的法益到底是什麼?(〈特別企劃:評刑法最新增修條文〉,黃榮堅,月旦法學雜誌,1999年8月,51期。)

這個說不清楚為何而來的大網,造就了現在警察濫查濫捕,騷擾社區書屋的現況。而檢察官這邊也就濫行起訴或是濫行緩起訴,讓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搞不清楚到底該怎麼做。

古先生的故事,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報導了,兩紙判決在手(92年易字28093年上易字1633)。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有罪判決確定,無可再辯。四年的官司還是沒有公平可言,分級分區也照樣給刑法235送進法院。

釋字535與警察臨檢


*月旦法學教室
2002年2月 81期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座談會──警察臨檢行為法制化
李震山、蔡庭榕、王兆鵬、侯欽宗、陳瑞仁、林鈺雄、林明鏘 34頁

這個解釋使得警察臨檢必須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規範。案子的緣起是李榮富走在路上被警察臨檢,要求出示身分證,李不肯,警方進行人身強行搜索。這個解釋文對於警察盤查權比較了各國立法,把憲法第八條、二十三條都抬出來。

《大法官給個說法》裡面也提到這個事件,而且是用很淺顯易懂的方式把故事說出來。


林俊益
第22期 法學教室 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
第81期 法學教室 臨檢與搜索

這邊放的是同時找到林俊益法官針對刑事偵查的過程寫的文章。我還沒看到內容,看了再回來寫報告。

89年戶字103號民事裁定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

月旦法學雜誌
*2002年2月 81期
給台灣法學教授的一封信: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及執行提出幾個問題
陳惠馨 178頁

是保護?是禁錮?-評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戶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並檢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許玉秀 184頁

*2002年3月 82期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理論與實務學者座談會
陳惠馨、許玉秀、沈冠伶、林俊益、李茂生、黃淑玲、何賴傑、劉幸義、吳佩玲 164頁

這整個案子是陳老師提出,他發現民庭的一個裁定有問題,請教了一些同僚,覺得關於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對於有性交易之虞的兒少要怎麼安置?同時這個安置是不是一種處罰?要不要有明確期限?
基本上,兩期都是沿著這個軸線討論,主調還是怎麼保護救援少女。

2005-11-29

點對點軟體給法律界的挑戰

點對點下載的法律訴訟案在台灣陸續有判例出來,有對點對點的服務站台公司的判例,也有對下載端使用者的判例。最近元照電子報也寫了篇分析。該文提到的相關判例有92訴2146號判決、92訴728號判決。

不過我找的92訴728卻是關於管轄的判決,要移送台北板橋地院的判決,而且內容似乎也不是關於點對點公司的案子。不過倒是另外找到92易1261判決,這是個關於使用者的判決,意思是台灣現在會處罰無營利性的使用者,這個案子判了八個月,緩刑兩年,沒收了百多片光碟以及電腦、滑鼠、螢幕、喇叭等等(犯罪道具)。

回到元照分析的文章來講,內容提到為什麼台灣法院對ezpeer跟kuro的態度不同,其中重點是有沒有把使用者告進去。kuro因為廣告而與下載者犯意連絡所以告成了,而ezpeer沒有告使用者,所以就科技本身無罪的假設,所以告不了它。換言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是下載者,這就是當初日本逮捕winny軟體設計者時,大批網友為了聲援軟體設計者而提出的理論,殺人者有罪但賣菜刀的無罪。(相關參考可以參見Reset的p2p專題)

就這類案件來講,我想法院的態度是搖擺的,所以才會發生同樣是點對點站台,卻一個有罪一個無罪。畢竟這不是民事案件,沒有訴之聲明的射程問題,而是檢察官主動偵辦的範圍到哪裡。照說不至於一個可以舉證有廣告宣傳,一個無法舉證;或是一個可以找到使用者,另外一個找不到使用者。不過這種搖擺態度通常代表是種空隙,是法律目前還無法說明清楚的領域。法院到底要跟世界嚴厲執行著作權法的態度接軌?或是能從法學角度來發展出相關看法?這樣的新課題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我想除了法律人的內部討論,應該也會需要更多軟體界的人來參與意見。不過對於法律的封閉系統我不知道會有多少機會開放給公共討論。當然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法律還是有資源者的工具,以致於司法執法討論、對話最多的對象是著作權受保障的那一方,例如IFPI或是RIAA。

這個話題的討論我又找到一處,是著作權筆記的討論區,也是針對技術中立與提供犯法工具的辯論,很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