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對點下載的法律訴訟案在台灣陸續有判例出來,有對點對點的服務站台公司的判例,也有對下載端使用者的判例。最近元照電子報也寫了篇分析。該文提到的相關判例有92訴2146號判決、92訴728號判決。
不過我找的92訴728卻是關於管轄的判決,要移送台北板橋地院的判決,而且內容似乎也不是關於點對點公司的案子。不過倒是另外找到92易1261判決,這是個關於使用者的判決,意思是台灣現在會處罰無營利性的使用者,這個案子判了八個月,緩刑兩年,沒收了百多片光碟以及電腦、滑鼠、螢幕、喇叭等等(犯罪道具)。
回到元照分析的文章來講,內容提到為什麼台灣法院對ezpeer跟kuro的態度不同,其中重點是有沒有把使用者告進去。kuro因為廣告而與下載者犯意連絡所以告成了,而ezpeer沒有告使用者,所以就科技本身無罪的假設,所以告不了它。換言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是下載者,這就是當初日本逮捕winny軟體設計者時,大批網友為了聲援軟體設計者而提出的理論,殺人者有罪但賣菜刀的無罪。(相關參考可以參見Reset的p2p專題)
就這類案件來講,我想法院的態度是搖擺的,所以才會發生同樣是點對點站台,卻一個有罪一個無罪。畢竟這不是民事案件,沒有訴之聲明的射程問題,而是檢察官主動偵辦的範圍到哪裡。照說不至於一個可以舉證有廣告宣傳,一個無法舉證;或是一個可以找到使用者,另外一個找不到使用者。不過這種搖擺態度通常代表是種空隙,是法律目前還無法說明清楚的領域。法院到底要跟世界嚴厲執行著作權法的態度接軌?或是能從法學角度來發展出相關看法?這樣的新課題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我想除了法律人的內部討論,應該也會需要更多軟體界的人來參與意見。不過對於法律的封閉系統我不知道會有多少機會開放給公共討論。當然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法律還是有資源者的工具,以致於司法執法討論、對話最多的對象是著作權受保障的那一方,例如IFPI或是RIAA。
這個話題的討論我又找到一處,是著作權筆記的討論區,也是針對技術中立與提供犯法工具的辯論,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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